案情:2015年10月6日18时许,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宁其住所的村庄公路边,将5段1至2米宽的闽楠原木以人民币167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(另案处理)。当晚19时许,廖某驾驶员一辆越野车装运5段闽楠原木路经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村庄桥头附近时,被泰宁公安民警搜出。经检验,5段原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,立木蓄积量0.35立方米。
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福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捕。审判:经泰宁检察院宣判,泰宁法院审理指出,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个人利益,违背国家法律规定,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,立木蓄积量0.35立方米,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
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某能真实情况交代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具备一定忏悔展现出,可亦须贬斥惩处。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被判有期徒刑5个月,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。评析:闽楠又称楠木,是国家二级动植物日渐危种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344条规定:“违背国家规定,非法砍伐、破坏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本案中,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个人利益,非法出售国家二级维护植物楠木,意味着提供1000元蝇头小利,到头来违反刑法溃囹圄。
在此警告广大群众,非法背叛、并购、砍伐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皆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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